习强调:“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学技术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在这一背景之下,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而复杂的演变,当今中国也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实践创新。关于科技进步与法治发展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热点问题。
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推动世界变革。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尤其是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逐渐成熟和大规模使用,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推动了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催生了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经济新形态,对人们的生产形式、生活方式、经济社会变革产生颠覆性影响。
科技进步要求法治体系的变革创新。科技革命可能发生在实验室,但法治变革却是在实践中进行的。理论家们需要提供促进法治变革的种子和素材,改革实践者则以行动耕耘播种,收获改革成果。法学家们需要检视,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传统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是否足以应对转型时期的法治难题,又应该如何完成法治观念和方法的革新,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规避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外观下所隐藏的种种科技风险和社会风险,加强关于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区块链等新技术相关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推动法治理念和方法论的与时俱进。
科技进步催生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科技进步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难题和法治需求,需要法治体系及时做出调整应对。面对新的法治需求,必须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运行体系,在新兴领域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为全面推进智慧法治建设,以高水平智慧法治建设为重要支撑,深圳先后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一批具有首创性和引领性、体现改革创新、先行示范的法规,在数字法治领域探索了一些经验。
科技进步带来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的需求。在数字时代,必须综合运用法治和数字技术的工具治国理政、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促进法治的改革和创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此,我们必须重视科技赋能法治的相关研究,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国家治理事业,提高国家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对于新技术推动的人类社会变革,有些人乐观,有些人悲观。新科技革命不仅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根本的改变,而且也可能彻底颠覆我们对于人类本身、外间世界以及人类与外间世界之关系的认识,进而对法律秩序、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观念等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法治原有范式和方法体系的失效。我们需要重构我们的法律体系和知识范式,而新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学知识范式的建立,不仅与社会背景和时代要求密切相关,更是离不开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建构。
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为此,中央相继出台一系列关键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组建国家数据局,将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一体纳入法治轨道。
产业发展需要法治保障。可以说,没有深厚理论的支撑,很难实现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超越,而没有建立在法律规范之上的完善机制,技术上的超越也未必能够带来好的结果。例如,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而逐渐显现出来的科技难题,需要立法给出规范性解决方案,由此才带来了科技法的兴起。随着科技革命的迭代变化,科技法的功能也在不断演化之中,从鼓励发明创造,到防范工业灾害,再到科技风险的防控以及科技政策的强化,无不体现了时代主题和实践需求。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保障。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数字经济,无疑会为我们提供更多元、更优质、更个体化的产品和服务。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领。面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必须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数字社会高水平建设需要法治保障。数字技术正在深刻改变国家治理的行动策略和实践场景,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精准度和深入性。如何通过法治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缓和社会矛盾,减少转型成本,降低和化解各种风险,是我们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数字社会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本身就应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数字的赋能,数字社会建设需要法治的保障。
新科技时代的公民权利需要法治保障。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和休息权、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权等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数字法治体系的建构必须坚持以公民权利保障为中心,坚持数字普惠,消除数字鸿沟,助力提升全民的数字素养。对公民权利和科学技术创新的保障,必须注重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障,以法治方式保护科技成果、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总之,新技术革命催生了法治变革的需求,新技术革命和科技创新又需要法治的保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或场景已经成为推进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和抓手。深圳正在全力建设先行示范区、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必须珍惜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难得机遇,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产业发达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双重优势,积极推进智慧治理,不断将科技与法治相结合,逐步提升智慧法治水平,创造标准化和动态的法律环境,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全国其他地方提供可借鉴、可利用的经验,充分发挥先行示范作用。【本文系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SZ2022B02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发展的影响研究”阶段性成果】
(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邓达奇: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