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雷欧《简明国际商务》(第4版)第六章 国际商务中的科学技术合作

2025-02-28 18:26 乐鱼官方是赞助了大巴黎

  国际科技合作,是生产要素中的科学技术分类在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移动、组合和配置。

  从国际商务合作的实践来看,无偿转移主要发生在科学合作领域,有偿转移大多发生在技术合作领域。

  国际科技交流,一般不是出于直接的商业目的,参与国际科技交流的各方都可以无偿地、或付费甚少地获取有关的科技信息及技术资料

  国际科技交流一般不涉及“权利转让”问题,除了少数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申请之外,任何人都可自由充分的利用或继续研究,完善从国际科技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知识及成果。

  国际科技交流往往也导致技术本身的转移。但它所包括的内容一般并不限于实用技术,有理论、意念、意向、乃至并非完善的初步成果。

  国际科技交流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交流科技情报、资料、仪器样品,召开科学技术专题讨论会,互派学者专家讲学、研讨或传授技术,一同研究、设计与试验科研发展项目,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等,都是常见的国际科技交流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泛指技术输出与技术引进,包括技术本身的转移和技术使用权的授予或转让。其实际含义亦即“技术传播”。

  现代国际技术转让,其内容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即“权利转让”。 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转让,无工业产权的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让等,就是典型的“权利转让”。

  虽然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技术本身的转移为前提,但权利转让表明技术本身的转移的有条件性,即并非任何获得技术的人都能随意地将该项技术应用于任何目的。

  技术使用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方式之一,就是通常所说的许可方式。国际技术转让的技术对象主要是实用技术。

  科学技术是世界上的“第二大资源”,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也是生产要素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科学技术得到迅速的发展,各国的社会生产和经济贸易才越来越进步。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任何国家,想要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都必须充分的利用世界上己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

  对于经济落后国家而言,引进技术赶超经济发达国家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是一条捷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早期的美国,经济在由落后转变为先进的过程中,技术引进就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十八世纪以前,美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基础薄弱,很多行业如机械制造、冶金、铁路运输等还是空白。美国从英国引进了蒸汽机技术和冶炼、铁路运输、机械制造等方面的大量技术,弥补了这一些行业的科技不足,推动了工业革命,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经济大国,取得了世界科学技术中心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水平二十年至三十年。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日本大量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差不多把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半个世纪中取得的绝大部分科学技术成果都引进了。仅用二十多年,就改变了科学技术和经济落后的面貌,一跃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强国。

  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是引进技术较多的国家之一。印度由于大力推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使得科学技术迅速进步,工业、农业和国防有了快速的发展。

  现在,印度的科学技术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佼佼者之一。他们拥有一支多达800多万人的强大科技队伍,变成全球上仅次于美国的科学技术人员最多的国家。

  世界上的一切科学技术,其来源大致有二。一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总结出的,一是科技工作人员通过长期的辛勤劳动研究和发展起来的。

  如果不通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充分的利用世界上已有的宝贵的科学技术成就,那就不可避免地要付出大量的重复劳动,出现毫无意义的重复研究,不仅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延误时间,妨碍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进步。

  日本东洋人造丝公司,花1000万美元从美国杜邦公司引进了生产合成尼龙的工艺技术,仅用两年时间,就使新产品投入市场。而杜邦公司当初研究该项工艺技术,却投入了 2700万美元,花费了11年的时间。由此可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直接效果。

  恰当地引进国外的适用技术,生产产品用于进口替代,不但可以有效地促进国内工业的成长壮大,还能够节省外汇,减少失业,提高国民收入。因为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来代替主要进口产品,必将大大节约口产品所需的外汇。

  非常重要的是,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能够加速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自主开发。

  国际技术转移的方式,从引进成套设备等硬件交易的技术转移,到单项技术的纯技术转移,再到合作研究、共同设计而实现的系统技术转移,表现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从低级到高级的一般发展过程。

  与之相反的是,技术输入方对技术输出方的依赖程度则表现为由大到小的衰减过程。

  较为普遍的历史经验是,当技术输入方的工业和科学技术基础较为薄弱时,宜采用以引进成套设备为主,同时引进制造技术和使用技术。此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处于低级阶段,技术输入方对技术输出方的依赖性较大。

  当某个国家的工业体系基本形成之后,则宜转变为选择单项关键技术,采取单纯引进技术为主的科学技术合作方式。此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过渡到中级阶段,技术输入方对技术输出方的依赖逐步减小。

  当国家的经济实力尤其是科技力量日趋强大时,则应侧重采用合作研究、共同设计和开发的方式,此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到高级阶段,参与合作的双方处于相互依赖,携手前行的对等地位。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只要注意扶持自主开发能力,重视科研投入、不单纯依赖引进,强调在消化吸收技术的同时,着眼于创造和发展本国的技术,那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无论在低级、中级或高级阶段,都能提供开发创造的新起点,使技术输入国智慧地选择和利用国外的最新科技成果,加速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开发水平。

  从国际技术贸易的角度来看,工业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总额在世界技术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极大,约占80%,而在发展中国家仅占20%。

  在发达国家中,技术贸易总额又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五个主要工业国的比重最大,这五个国家的技术贸易总额占了工业发达国家技术贸易总额的80%以上。

  近年来,不少发展中国家也有了技术输出。这表明,通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中国家大大强化了自己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实力。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输出,都受到本国政府的鼓励。输出技术的企业,有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也有在引进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国大公司。所输出的技术,有本国的技术,也有与外国公司合作或分包的。输出对象,大多是发展中国家,项目多数是一般技术,但更适合引进国的需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技术需求方,无不把引进的重点放在现代工业的产业部门方面,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发展本国经济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目的。因而,发展现代工业部门所需的技术,在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中的比重持续不断的增加,其中尤其以机械、化工、冶金、轻纺等部门的生产技术占主要地位。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数字化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发展中国家积极谋取数字化技术的国际合作,采取很多方法推动合作,甚至高成本地自发达国家引进。

  尽管也有合作,比如公元1665年,科学家胡克・卡西尔和波义尔合作撰写科学论文,但其合作纯属偶然。

  近代科学的发展诞生了科学合作,特别是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正出现一种全球化趋势,而且,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各学科之间也相互渗透、互为补充,科学的横向联系和边缘交叉,形成了众多的新兴学科,新型学科要更广泛的合作才能取得成果。

  科学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单独的科学活动将退出历史舞台,世界已确定进入科学合作的时代。

  现代科学门类繁多,不仅相互独立,不少学科互相交叉汇合,诞生了许多新的边缘科学。因而,某些重大的综合性的科学研究,已经不是一个学科或一个国家能够独立完成的了,即使像美国这样科学技术水平最高的国家,自己所能独立产生的科技成果,比例也慢慢变得低。

  因此,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很多科技成果要靠从国际合作的“拿来”,在“拿来”的基础上,再行自主开发和求得创新。

  当前人类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如生态平衡问题,自然资源被破坏造成的自然结构变态及其对策问题,单靠自然科学或单靠社会科学都没有办法解决,要由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联合起来一同面对,共同解决。

  新科学技术已给人类描绘出一幅令人振奋的前景,以微电子技术领航,以光电子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为支柱的前沿科学技术,构成这幅新图的主体内容。

  二十一世纪是“智能化”的新时代。继电子革命之后,由微电子技术与光波技术结合而产生与发展的光电子传输技术,已在展示其强大的威力。新材料、新能源的研发与使用方兴未艾。

  电脑“智能化”、机器人普及化、生物工程,包括遗传工程、人造生命、细胞融合技术、生态工程、生物能转化工程、生物工艺技术、计算生物技术、生物物理技术、生物化学技术、酸工程、发酵工程、生物冶金和仿生技术等,正在创造奇迹。

  前者要求手和眼的灵巧功夫,后者主要指运用数据来进行工程设计、建造、生产和养护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国际技术合作中所指的“技术”,不同于“技艺”,一般指包含专有性的或非专有性的专门的学问和技能,这种“技术”的使用,可以使人们在技术上获得具有竞争力的或十分优越的地位。

  国际技术合作,实质上是技术要素在主权国家之间的移动,即国际技术转移或转让。

  技术的转让,不仅使引进方即受让方得到先进的生产手段,还能够立即掌握引进的生产手段。

  只有构成技术的各种技能、资料和技术秘诀为受让方所消化吸收,继而可以把它推广到整个经济体系中时,才算最终达到了对技术的掌握。

  掌握先进的生产手段,通常是工业化的直接目标。掌握技术来提升技术水平,才可以做到发展的目的。

  实现上述两种即技能和手段的真正掌握,其效果一方面应表现为显著地推动生产增长,并形成同类的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应表现为改进生产技艺的能力和增加产品系列品种的能力的产生和增强。

  国际技术合作中的技术需求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以各种积极措施争取达到以上目标。

  成功的国际技术合作,应能使技术需求方达到对技术应用的掌握,即完全掌握已转让的技术,形成技术的自主权。

  技术掌握的“广度”,指技术需求方获得对某一产品进入生产之前各阶段的技术能力,其实际意义是务使技术需求方获得最大的技术增殖价值。

  相对地说,掌握“广度”是基础层面的。为了获得技术应用的广度,可以在技术合作的协定中作出相关的规定。

  技术掌握的“深度”,是把技术的关键传播到技术引进方的所有相关项目或生产环节中去,并要求在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应用中拥有管理职权。

  第一阶段称作“取得”。技术供应方将其技术能力转给技术需求方时,应做到使需求方无需从其他来源取得任何技术指导也能达到既定的设备性能。尽管可能仍需供应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却不是靠他们来实现技术需求方的技术需求,这才是实现了技术能力的转让。

  第二阶段称作“消化”。技术需求方引进技术后,在本国经理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达到并保持了既定的、担保达到的性能。

  第三阶段叫做“掌握”。技术引进方取得了技术的应用能力,为了本企业的发展,对于所获得的技术,有了使用、多样化推广应用、传播和提升的权利和能力,还包括可以把转让过来的技术扩展应用到起始协定所规定的范围之外。

  如果技术基础较差,则可能第一阶段就很难跨越,只有通过某些工业技术政策或计划的落实,才能使国际技术合作中的技术转移得以按上述顺序进展,最终实现线国际技术贸易

  无偿的国际技术交流,能轻松实现技术的转移,不失为国际技术合作的有效形式,但通过国际技术交流获取的技术,一般总是不很完整的,往往不能直接应用于发展经济的目的。

  现代社会的技术转移,绝大部分方式是有偿的,即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所需的技术、承担某些约定的义务,从对方获取报酬的方式。

  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许可贸易,包括技术咨询、工程服务的技术协助,还有合作研究、合作生产等。

  技术成果,是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复杂劳动产出的产品,它常常以专利、工艺、技巧、诀窍等形式反映出来。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愈趋迫切,国际性的技术市场也慢慢变得大,越来越趋于完善,其范围也已超越国界、超越技术成果、专利转让等单纯意义的交换。

  国际技术市场,包括技术咨询、技术示范、技术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培养和训练、技术出让、技术订货、技术招标、信息交流、软件出售等。

  技术设计。从商品、商标、图案、花样到建筑规划设计,乃至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有尽有。

  现实证明,国际技术贸易亦即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正循着商品经济的规律,主宰着技术要素的国际移动,主宰着国际技术合作广度和高度。

  国际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合作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也是国际技术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许可贸易,指的是拥有某种权利的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把该项权利使用于商业盈利的目的,并要求对使用该权利支付报酬的交易行为。

  国际许可贸易的交易对象,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和相关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

  国际许可贸易是通过权利的转让来实现技术要素的国际移动的方式,是国际技术合作最主要的形式。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许可”的概念,来自工业产权的独占性。由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要利用工业产权,就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即“许可”。

  以专利权为例,根据专利法,专利机构收取专利保有费之后,给予专利权人即专利所有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性权利,这种独占性权利,主要是指禁止他人擅自在专利公布所在国制造、使用或出售其所发明的产品、技艺或工艺。

  就是说,虽然专利技术资料公布了,但专利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者为商业盈利目的使用专利技术资料。

  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利用其技术,或用不正当手段仿造或假冒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将构成侵权行为,因而要负法律责任。

  按照专利法,专利权人对其发明项目拥有一定时期的产权,他本人可以自主地行使这种独占性权利,也可以将这种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即他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把权利出售或租让出去,通过权利的转让来获取报酬。

  如果我们把许可贸易的双方分别称为许可方和接受方,那么,在一项许可贸易中,许可方必须拥有某种权利,并且依据法律,可以把这种权利按照协议授予接受方。

  没有“权利”,是不可能授予别人“许可”的,所以,没有“权利”,也就没有许可贸易。

  由于“许可”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授权”,因而许可贸易实质上是法律上的授权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

  在许可贸易中,经许可的发明项目,如专利技术,其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只不过是使用权发生了“租让”。

  在一般情况下,原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产权,如果没有协议限制,甚至还可以再给其他方授予同样的许可。

  只有在工业产权全部转让即出售的情况下,其所有权才可能发生转移。这时原专利权人才真正失去了工业产权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国际许可贸易的这种授权行为的基本特征,使我们不能像对待普通商品交易那样,把其中的交易双方称为卖方和买方。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出让技术权利的一方称为“许可方”,简称“许方”,亦即技术输出方,被授予技术权利的一方称为“接受方”,简称“受方”,亦即技术引进方。

  国际许可贸易的授权和受权,是通过双方签订许可协定来进行的,这种协定通常被称为“许可合同”或“许可证合同”。

  通过许可协定,受方得到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即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和有关产品的制造权及销售权。

  按照许可合同规定的所受技术内容有关法律保护的程度来分类,可以分为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等。

  按照许方授权的大小和受方在使用范围和地域上受到的限制来分类,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从属许可等。

  国际许可贸易不同类型的许可,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不同,在执行上也各有不同的特点。

  专利许可协定规定的是关于专利和专利技术的许可授权,以及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所配套的限制。

  在专利许可协定中,许可方将自己在某一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取得的专利权授于受方,即授予接受方使用专利技术或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许可协定中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彼此独立,许可方授予接受方哪些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专利许可协定做出规定。

  专利技术资料在批准专利时已经公布于众,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专利许可协定是不提供技术资料的,许可方只是将拟转让的专利编号和专利说明书明确告知接受方,由接受方自行向批准专利的有关当局索取专利技术资料。

  虽然各国专利法都规定,在专利说明书中要详细阐明技术的内容和实质,但是在实际做法上,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总要千方百计地隐藏某些技术环节,使公开的内容尽量简略,使专利的范围尽量扩大。部分被隐藏起来的内容,则往往又是技术的关键,是专利申请人掌握的核心的诀窍或经验。因此,仅凭专利技术资料往往很难获得完整的实用技术。

  此外,专利技术往往是局部的,仅仅是产品中的某一重要部分,或者是工艺流程中的某一重要环节,而且其内容和范围已为专利说明书所限定,是固定的静态的不再变化的技术,因而仅靠专利技术也很难构成完整的工艺流程或生产完整的产品。

  被专利人隐藏起来的技术关键,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变成了不被公开的专有技术。没有这部分技术,不能有效地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这就使专利许可协定中不得不需要包括一部分专有技术转让的条款,或者再签订一个专有技术转让协定,作为专利许可协定的补充。

  专利许可协定中的接受方,可能需要专利中的某些权利,例如向某些许可方已享有专利权的国家出口专利产品的权利,或者,接受方可能希望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协定,使许可方承担在专利发生争议时保护接受方的义务。

  要求许可方明确说明他在协定包括的国家有已登记的专利而且他对协定的内容负责。

  要求许可方明确授予接受方根据专利可行使的权利,明确列出制造、使用或销售等许可权。

  要求许可方同意授予在专利有效期间使用专利的权利,而且即使许可协定期满仍有权使用。

  要求许可方确认,许可的专利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发生侵权,则部分或全部免除接受方承担由这种侵犯所引起的经济和其他方面损失的责任。

  总的来说,专利许可协定中的接受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接受方,其最重要的意旨,并不在于获得专利权,而是得到技术、技术协助和市场,继而取得竞争优势,即使在单纯的专利许可协定中,接受方往往也必须为此而努力。

  “专有技术”,即国际技术合作中的“Knowhow”,有“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专门技术知识”之意。

  国际上对于“专有技术”的概念,1969年国际联盟在布达佩斯召开保护工业产权国际会议,相关提案称:专有技术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的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态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国际商会认为,专有技术必须是能够完成工业实施的使命和为商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技术手段、技术知识和实际经验。

  一项工业上的专有技术,不仅要求实用,而且应有经济价值,即实施该项技术后就能生产出产品,并且能创造经济效益。

  专有技术的许可贸易,是在承认经济性的基础上达成的。所转让的专有技术,通常已在世界上的某个地方应用过,这种应用可以证明它能满足接受方的经济性要求。

  专有技术是秘密的,它未曾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的形态,只为有限范围的专家所知。

  专有技术转让中的许可方认为,其专有技术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在于所保守的秘密。由于保密,他可以获得商业竞争力,如产品优质,投资节省、实际成本较低等。

  接受方既然要得到保密资料,许可方就要求对他的资料在一定时期内或在这种资料公开以前保守秘密。

  专有技术的保密性,使接受方在技术转让中难干事先了解技术的内容,也无从审核即将取得的技术,这又给专有技术的转让增加了困难。

  任何专有技术,都有研究、发展和形成的过程,即长时间的经验积累过程。专有技术不会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它可能继续发展,更臻完善,也可能老化、陈旧、走向衰亡。

  不同阶段的专有技术,其经济价值也同。专有技术许可的接受方,要弄清楚专有技术的历史和现状,才能确定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引进价值。

  专有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及其特殊成分组合,涉及生产、管理、经营各个方面,可能以图纸资料的形式存在,也可能保持在持有人的头脑中,它极有可能是专利技术中的核心机密。

  专有技术的历史性和多样性特点,使得专有技术的质量鉴别和经济价值评估十分困难。因此,专有技术许可中的技术质量往往不一定可靠。

  专有技术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技术持有人享有这种资产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这个特性提供了许可的基础。

  在国际技术合作中,专有技术的转让,可以理解为接受方通过商业方式合法地取得某项技术去获取利益,这种理解,即包含“许可”的含义,允许租用专有技术的使用权。

  —只是,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不能像专利权人那样,凭借法律去阻止第三方发展和利用专有技术的主要内容。

  举例来说,如果两个公司各自独立地研发出同一种专有技术,那么,在法律上,双方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这种技术。换言之,首先发展出专有技术的公司,不能像专利制度所规定的那样,凭借法律手段获得该项专有技术的独占权。

  各国的法律对于专利在范围、期限和权利方面均有严格的定义,然而,对专有技术却没有类似的明确定义。

  一般地说,专有技术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只是在专有技术许可协定中加以规定或确定。

  专有技术许可协定,除了对专有技术的范围和技术资料给予说明之外,还应规定许可方将提供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保证等内容,以确保接受方最终能够掌握该项技术。

  当前,在国际范围内,专利技术是有限的,一般只占技术总量的3%左右,而专有技术却是大量的,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涌现。

  专有技术在国际许可贸易中所占地位极其重要,特别是制造方法和加工工艺方面的专有技术,在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上一直保持着很强的竞争力。

  独占性许可,指许可方给予接受方在协定规定的地区使用某项技术,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独占权。

  独占许可协定一经签订,在协定有效期内,许可方不得再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也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给予第三者同一技术的许可。

  在独占许可条件下,接受方不仅有权在规定的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在这一地区转让该技术的从属许可,有权起诉侵权行为。

  独占性许可协定转让的技术,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也可以是其他权利。

  独占性的专利许可,排除了许可方和第三方在协议规定地区的使用、制造、销售权,但独占性的专有技术许可,却无法排除第三方正当研究、发展、使用类似的技术。

  独占性许可协定,实质上是许可方和接受方双方划分该项技术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的协议。

  国际许可贸易研究学会公布的结果是:独占性许可的使用费,常常比普遍许可高70%至100%。

  日本许可贸易研究分会对独占许可协定和普通许可协定的提成率进行过专门研究,其结果也显示,独占许可协定的提成率规定,比普通许可高30%到50%。

  排他性许可的许可方授予接受方在协定规定的地区内使用某项技术,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但不排除许可方自己在这一地区的使用、制造、销售权。

  在排他许可的条件下,许可方只是不得再给予地区内的第三方予同样技术的任何许可而已。

  在普通许可中,许可方给予接受方在规定的地区内使用某项技术,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同时,许可方不仅仍然可以在该地区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而且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授予该地区内的任何第三方。

  从属许可。从属许可指接受方将其从许可方得到的权利再授予第三方,也开称作“再许可”或“转让许可”。 从属许可一般都是普通性许可而不是独占性许可。

  普通许可授权的,大部分是跨国公司或垄断集团的子公司或其驻海外的机构。这些跨国公司或垄断集团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与某个第三方进行许可交易,就先将技术出让给其子公司或海外机构,然后再由其子公司或海外机构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协定,从而达到转让的目的。

  “许可授权”有严格的地域范围,即只能在规定的地域行使授予的权利,这是许可贸易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许可协定的地域性是由法律上的要求、当事双方的权益等因素决定的,对支付报酬的多少影响很大。

  在专利许可中,接受方所受的地域限制,仅在于许可方已获专利权的国家,对于许可方未获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接受方出售专利产品,并不受限制。

  尽管某些专有技术许可协定也规定了对接受方的销售地区的限制,但英国法律认为,旨在限制接受方按一定国家区域销售应用专有技术生产的商品的条款,不应具备合法性。美国法律也认为,不应对专有技术许可规定任何地域性限制。

  国际许可贸易的对象是技术,技术经过一定时间会陈旧过时,或者被吸收到一整套的技艺中去,从争相索取变得唾手可得。专利技术更是如此。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保护的期限,一旦专利期满,其技术资料即属公众所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

  任何许可协定对协定的有效期都有明确的规定。许可协定有效期,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趋势而日趋缩短。

  许可贸易既然是法律授权行为,许可的“权”就具有法律性质,许可方应当承担责任,禁止在接受方所在国或出口国发生的侵权事件,保护他所作出的许可授权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

  对于专利许可来说,许可方应承担缴纳维持费的责任,以使专利权在整个协定期间得到使用保证。

  许可方承担的这些法律义务,关系到许可贸易是否能够得以继续,这是许可贸易有别于普通商品贸易的法律特征。

  许可贸易之所以作为技术贸易,除了受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的制约外,还受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技术转让法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约。

  通常,许可贸易协议也不是许可方和接受方双方签字就能立刻生效的,它常常一定要经过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的审查,并获得批准。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对许可方的报酬问题,无论是许可方本身,还是接受方企业和接受方国家的管理机构,都给予特别的注意。

  不论技术贸易的内容如何,也不论技术贸易以何种方式进行,报酬是必然涉及的。因而许可贸易的报酬问题在技术贸易中具有普遍意义。

  任何形式的许可贸易,许可方和接受方、管理机构,都要考虑技术费用,或许可证费用。在面对某种技术报酬问题时,他们在观点上和接受条件上却不一致。

  对许可方而言,他考虑的不是技术本身的价值,而是接受方因为使用其技术而可能获得的利益,并寻求接受方准备支付数目的答案。

  对接受方而言,他可以把技术使用费看成和另外的费用例如贷款利息一样的东西,只要认为潜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他有利,且使他获得比其他投资更大的利润,他就会同意支付。

  管理机构,不仅关心许可方和接受方在许可交易中的商业收入分成,而且关心外汇流出量的多少,关心技术流入量及其应用所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因此,特别难找到一种通用的能使各方任何一个时间里都感到满意的模式,来简单地处理报酬问题。

  尽管如此,在技术贸易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探究处理报酬问题的准则,仍然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前者接受方一次或分期付清预先算好的金额,其付款义务在短期内完成;后者以技术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效果为函数,按照事先商定的办法进行事后计算,接受方根据计算结果按期偿付,其付款义务延续时间较长。

  某些许可贸易协定,可能包括上述两种支付形式,有的许可贸易协定也可能仅仅包含总付的形式。

  由于总付方式的报酬金额一般是事先以许可协定期间的估计销售额计算的,即报酬是在技术的使用效果未经证实的情况下给付的,在这种方式下,许可方和接受方都存在总付款项与实际效果不相符或不相称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加之总付方式往往受到某些国家关于技术转让法律的条款限制,总付方式在许可贸易中并不常用,大多数许可贸易以提成费作为报酬的主要形式。

  接受总付方式与接受提成费报酬,对许可方而言,都须承担同样的义务,这就使得许可方谋求总额的焦点一致,在计算结果上也接近相等。

  为了确定按期偿付的金额与技术使用的经济效果之间的函数关系,提成费的支付,可以与许可贸易标的产品的产量,或者与以该项技术制造的产品的销售价格,在商标许可的情况下贴有该商标出售的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者与接受方使用该技术获得的利润相关联。

  也有与产量相关联的提成费计算办法。按照所制造的每件产品或每单位重量或每单位体积或其他单位计算金额,不考虑产品营销售卖的实际价格,而是用事先商定的单位产量的固定金额来计算提成费。

  与销售相关联的提成费计算办法,以包含许可标的技术的产品的销售额,或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提成费。

  与利润相关联的提成费计算办法,则把报酬和接受方企业的实际盈利联系在一起,那么,在接受方企业未能从使用技术中获得利润时,则不存在报酬的支付。

  巴黎雷欧,GLC(Galerie Leo et Co)的创始人,西欧《Art Cosmopolite》主编,曾是清华大学研究生和巴黎高商重点毕业生,著有《简明国际商务+简明内部谈判》(法文版,多家辅导机构用作考研必读书)《国际谈判哲学》(法文版)《国际谈判实务》(华文版)《跨国企业内部谈判效益论析》(法文版)和《雷欧带你认识法国》(英文版)《雷欧带你认识巴黎》(英文版)《法国现代书画艺术评论》(英文版3 卷)《远东文化艺术》(法文&华文)《情绪管理十二讲》(英文版&华文版)等书籍。

  :(欧盟20万至50万欧元支持计划)法国提供实用的研发投资税收减免:健康、制药、绿色科技、农业科学技术、数字科技等,特别是生物科学技术及可持续发展技术领域。

  法国政府还设有特别基金支持外国投资者的创新和初创合作。法国政府通过简化行政程序和提供法律及财务咨询服务,吸引和支持外国投资者。

上一篇: 华仁药业紧追科技潮流关注技术创新与医药产业升级 下一篇: 外媒:欧美的技术“封锁”要失效了

 

COPYRIGHT (C) 2022 乐鱼官方是赞助了大巴黎-乐鱼体育官方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